上海开放大学学生学业证明文书管理规定
沪开大教〔2021〕5号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学生学业情况证明文书的管理,保障学生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以及《上海开放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等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开放大学学历教育学生。
第三条 学校向学生出具的学业证明文书包括毕业证明书、学位证明书、学历证明、在读证明、成绩证明等。
第四条 毕业证明书的内容包括:学生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就学起止年月、专业、学历层次、原件相关信息、校长姓名、学校名称、发证日期、证明书编号等。
学位证明书的内容包括:学生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专业、学位类别、原证书相关信息、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、学校名称、发证日期、证明书编号等。
学历证明的内容包括:学生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就学起止年月、专业、毕业时间、电子注册号等。
在读证明的内容包括:学生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入学时间、专业等。
成绩证明的内容包括:学生姓名、性别、就读分校(学院)、专业、年级、电子注册号、课程性质、课程名称、学分、综合成绩等。
第五条 学生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一律不予补发。经本人书面申请,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六条 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的,应当先行在上海市范围内发行的相关报纸上刊登遗失证书的声明。声明应当包括姓名、学校、专业、证书编号等信息。办理时应当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、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2寸免冠蓝底证件照片。
第七条 学生毕业档案遗失的,可申请办理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,其余材料一律不予补办。
第八条 需要办理国家开放大学和合作高校的学业证明文书的,应当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和合作高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学生需要学业证明文书翻译件的,应当由具有翻译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相应翻译件,经学校核实后,加盖“此件系中文原件的翻译件”专用章。
第十条 办理学业证明文书应当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及领取。若由他人代办,必须持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、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以及代办者身份证等方可办理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历教育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